鞍山机电设施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鞍山人民政府令〔第35号〕
1996年7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场角逐机制用途,减少工程造价,提升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鞍山实质,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鞍山行政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鞍山机电商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机电办)是我市的机电设施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机电设施招标投标的组织、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第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以“服务、效率、公正、权威”为宗旨,以获得最好技术、经济效益为目的。坚持机会均等,维护招投标双主的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 招标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招标内容包含:
(一)项目所需全部或部分成套设施;
(二)单机设施;
(三)为引进设施配套的分机或零部件;
(四)设施安装调试;
(五)对已引进的机电设施进行测绘、仿制、消化吸收;
(六)对专用设施、非标设施和工艺装备及工程总体设计。
第六条 招标方法包含:
(一)公开招标:由市机电办通过省招标公司在《中国招标周刊》等有影响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向社会公开招标;海外贷款或合资合作项目在外方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由市机电办依据委托招标方的需要,定向发出投标邀请书,向特定对象招标。被邀请方一般不少于二家。
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公证人监督下,按规定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凡需经国内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机电设施(含技术引进项目、中外合资项目、世界银行和其他海外银行贷款项目),均须按本规定实行国际机电设施招标,但符合下述条件的除外:
(一)设施投资总额在20万USD以下,其中单台设施低于3万USD的;
(二)该设施为海外独家企业生产的商品;
(三)国家规定不实行招标的;
(四)经市机电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不适合实行招标的。
第九条 凡我市经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批准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所需的国产机电设施,均须按本规定实行国内机电设施招标,但符合下述条件的除外:
(一)项目设施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其中单台设施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要按单机招标办理;
(二)该设施为市场短线商品;
(三)该设施为国内独家企业生产的商品;
(四)该设施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生产的。
第十条 经机电商品进口审察办公室批准进口的样机或为组装整机而进口的零配件,进口单位消化吸收不了的,需要委托市机电办在市内或省内招标选定消化吸收单位,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和拖延。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对所需设施符合招标范围的,设施需方(或建设单位)向主管审批机关上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同时,要抄送市机电办,并附设施清单一式五份;如设施需方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时不可以提出设施清单,可待完成可和地性研究报告或推行策略时提出。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论证前,市机电办应付项目(设施)提出是不是组织招标的建议书,作为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主要依据之一。
对确认须招标的项目,待所需资金落实后开始招标工作。定标后发出中标公告书,连同盖有“招标专用章”的中标经济合同发送给项目管理有关部门,作为下达年度计划和办理开工等各项有关手续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确定后,设施需方应向市机电办提交招标委托书和招标设施技术需要。市机电办应会同设施需方一同编制招标文件,商定标底,拟定评标、定标方法。
设施需方在提交前款有关材料同时,要向市机电办交纳招标设施总金额2%的招标保证金或出据保函。招标工作结束后,如设施需方无违约,市机电办应将保金或保函退还设施需方。
第十四条 由市机电办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址供应标书。
第五章 投标程序
第十五条 凡具备法人资格,有生产能力或提供能力的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直接参加国内招标的投标。
如商品实行生产许可证规范,投标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
国内“三资”企业可以其在华生产的商品参加国内招标的投标。
第十六条 凡具备法人资格,有生产能力或提供能力的国内外企业,均可参加国际招标的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方应先向市机电办购买标书,依据标书规定的条件确定是不是投标。
第十八条 在招标的投标中,投标方应向市机电办提交下列投标文件:
(一)投标函;
(二)投标企业资格报告、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设施(项目)策略及说明;
(四)投标设施数目、价目表;
(五)招标文件中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或投标方觉得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在投资上述文件的同时,投标方应交纳设施总金额2%的投标保证金。招标工作结束后,如投标方无违约,市机电办应将保证金退还投标方。
第十九条 所有投标文件应以正本提交市机电办。国际招标的要以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同时书写。在招标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日期以前密封送达或邮寄到投标地址,过期不予受理。因为不可抗力引起的投标文件遗失、迟到、损毁等,市机电办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下列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
(一)与招标规定不符的;
(二)内容不全的;
(三)复印或电讯形式的。
第二十一条 在投标截止期前允许投标方对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作书面修改。修改部分的文本,经投标方同一授权代表签字为有效;开标后不允许对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如在投标截止近日,投标方需要撤销投标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撤标时不退还投标文件。开标后投标方不能撤销投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前,市机电办可对投标单位进行前期资格审察,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投标方如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由市机电办答疑。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三条 市机电办依据招标设施特征,组成包含设施需方在内的由各方面专家参加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开档应按扫嘌 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址,使用公开方法进行。
开标时应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设施需方代表、公证人参加,投标单位代表自愿参加。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标书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投标文件提供的条件,评议并确定预中标单位或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在国际招标中,国内投标企业有在相应条件下的优先中标权。
国内招标中,就地、就近的投标企业有相应条件下的优先中标权。
第二十七条 在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对违反国家政策或影响国家利益的投标文件,可依据状况,决定部分废标或全部废标,并有权拒绝讲解。
第二十八条 如投标方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或所有价格都高于标底,经评标委员会决定,可宣布所有投标不予同意,并可依据状况,决定是不是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人不能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透露给投标方及与投标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 签 约
第三十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市机电办应组织设施需方与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条约应与标书的有关规定相符。
如中标单位拒不签约,视为舍弃中标权利,市机电办可按预中标单位的排列确定新的中标单位,并组织与其设施需方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招标业务为有偿服务。对国内或国际招标项目,由中标单位向省招标公司交纳中标设施总额15%的招标服务费,在签约后十天内一次付清。
第八章 鼓励手段
第三十二条 中标单位生产或合作生产中标商品需要进口重点件、配套件或重点材料时,其所需外汇由有关部门依据市机电办出具的“引进项目设施招标结果公告”或签属建议的进口订货卡片及卡牌说明,予以落实。其中是引进项目的,在项目进口设施用汇中统一安排;是进口单机的,从原计划进口用汇中解决。
第三十三条 设施需方引进的机电设施如属减免税范围内的商品,为生产替代该设施的中标商品所需的重点件、配套件或重点材料,可享受与进口的整机相同的减免税待遇,引进单位可持市机电办出具的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
第三十四条 中标商品如系新品,市机电办须帮助中标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将该商品纳入商品试产计划,按国家关于新品管理方法管理,并享受新品打折待遇。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设施需方如要撤销招标项目,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并向机电办交纳赔偿金。不退还招标资料。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前需要撤销招标的,赔偿金为招标设施总金额的02%;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撤销招标的,赔偿金为招标设施总金额的1%。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方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按违约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设施需方或中标方不按市机电办公告的时间、地址与他们签订经济合同的,按违约论。违约方应从招标或投标保证金中提交中标设施总金额2%的赔偿金,其中1%付给守约方,1%付给市机电办。
第三十八条 应招标而未招标的不予办理项目推行计划、贷款及开工、进口等手续。与项目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都要认真实行本规定,要将机电设施招标纳入工作程序。对有作弊行为的给予政纪处置。
第三十九条 招标员工在招标活动中需要主持公正,不可以贿、纳贿、索贿,不能以权谋私,如有违者,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紧急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鞍山经济委员会负责讲解。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