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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方法

点击数:4700 发布时间:2025-06-11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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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方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方法

(国家进步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

2025年6月12日国家进步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依据2025年3月11日国家进步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升投资效益,保证工程水平,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中国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需要依据本方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将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法避免招标。

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是借助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用农民工等特殊状况,不适合进行招标;
 

(二)主要工艺、技术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需要;

(三)采购人依法可以自行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法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可以自行勘察、设计;

(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可以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可以形成有效角逐;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方法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各级进步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行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建议的公告》(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推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征,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
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首要条件下,根据技术需要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能借助前款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能借助前款规定避免招标。

第八条 依法需要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要紧设施、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 依法需要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采集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国务院进步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下列状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需要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使用公开招标方法的成本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率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招标人使用邀请招标方法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拥有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备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址供应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供应之日起至停止供应之日止,最短不能少于5日。

第十三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 但凡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能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项目的特征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标需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约;

(三)项目说明书,包含资金来源状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需要;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成本支付方法,对未中标人是不是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价格需要;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察的规范;

(九)评标标准和办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本钱支出,招标人不能通过供应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法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法公告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需要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需要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方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需要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能少于20日。

第二十条 除不可抗力缘由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能终止招标,也不能在供应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角逐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海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需要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款、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与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或者投标邀请书的需要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价格,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拟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怎么收费。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策略和需要中不能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要紧设施、材料的生产提供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提供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需要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能超越勘察设计估算成本的百分之二,最多低于十万元人民币。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能撤销其投标文件,不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首要条件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公告,备选投标文件等,都需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不是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一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能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招标人同意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八条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推行阶段的协调工作。但,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能以别人名义投标,也不能借助伪造、出售、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法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能通过故意压低投入额、减少施工技术需要、降低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方法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除不可抗力缘由外,招标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回话,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法及需要,按《中国招标投标法》、《中国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营业额、信誉和勘察设计职员的能力与勘察设计策略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规定的规范和办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需要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能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能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不是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价格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本钱,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需要和条件。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别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法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方法谋取中标;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一同投标协议;

(六)提交两个以上不一样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价格,但招标文件需要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舍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可以履行合同,不根据招标文件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公告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推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不能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公告书的条件,也不能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需要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经中标人赞同,可将它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策略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赞同,并支付适当的用费。

第四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可以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公告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赞同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四十七条 依法需要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状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状况;

(二)投标人状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状况;

(五)评标标准和办法;

(六)否决投标状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是什么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在下列状况下,依法需要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剖析招标失败是什么原因并采取相应手段后,应当根据本方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首要条件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少角逐,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赞同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方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是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其中,构成依法需要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避免招标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根据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同,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使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规定;

(三)同意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同意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别人名义投标,借助伪造、出售、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紧急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适当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需要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一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角逐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根据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紧急的,禁止其在肯定期限内参加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情节特别紧急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三)擅辞职守;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需要;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建议;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同意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本方法对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手段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中国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本方法发布之前有关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方法不同的,以本方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方法由国家进步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讲解。

第六十条 本方法自2025年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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