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四川财政厅日前印发公告,对省本级批量集中采购的适用范围、配置标准、推行时间、合同管理等提出具体需要,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和价格优势,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水平和效率。
公告明确,省级预算单位(单位驻地在省外的除外)台式计算机、空调机品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的,应按需要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低于50万元的,可按框架协议采购相关需求实行。省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落实厉行节省反对浪费需要,依据国家已发布的通用商品政府采购需要标准,结合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市场行情、产业进步情况、省级预算单位采购需要等状况,合理设置批量集中采购商品配置标准、最高限价和评分方法,实行中可依据实质状况进行调整,努力达成物有所值、优质优价。有关状况应报省财政厅备案。
公告规定,每年4、6、11月份实行一期批量集中采购。省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应当推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因发生不可预见原因致使没办法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或者批量集中采购没办法满足采购需要的,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报经省财政厅赞同后,可以单独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项目采购。
公告还提出,省级预算单位应加大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严格根据拟采购商品配置标准归集批量集中采购需要,准时与省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并履行委托协议内容。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依据每期不同品目的需要特征及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归集状况,合理选择采购方法,认真、高效组织采购活动。当期归集的省级预算单位特定品目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预算金额合计超越400万元的,根据公开招标采购方法推行批量集中采购;
没超越400万元的,可以选择询价等其他采购方法。省级预算单位应当提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效率,中标、成交公告书发出后准时与中标、成交提供商根据采购文件确定事情签订合同。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准时组织对中标、成交提供商履约验收工作,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提供商账户。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准时解决。
(宗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