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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点击数:4900 发布时间:2025-05-06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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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中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国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网络情人节起实行。

  中国主席习近平

  2025年4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平角逐

  第三章投资筹资促进

  第四章科技革新

  第五章规范经营

  第六章服务保障

  第七章权益保护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民营经济进步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角逐,促进民营经济健康进步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中的要紧用途,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促进民营经济进步工作坚持中共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点社会主义规范,确保民营经济进步的正确政治方向。

  国家坚持和健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一同进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法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范;
毫不动摇巩固和进步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步;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用途,更好发挥政府用途。

  第三条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紧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优质进步的要紧基础,是推进国内全方位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达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要紧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优质进步,是国父母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进步,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用途。

  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角逐、同等保护、一同进步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进步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进步权利。

  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打造促进民营经济进步工作协调机制,拟定健全政策手段,协调解决民营经济进步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进步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进步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进步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拓展促进民营经济进步工作。

  第五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共的领导,坚持中国特点社会主义规范,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国家加大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加大思想政治引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进步中的要紧用途;
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革新、回报社会,坚订做中国特点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

  第六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诚信、公平角逐,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意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工商业联合会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进步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的要紧用途,加大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提升服务民营经济水平。

  第八条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革新创造等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打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进步的环境。

  第九条国家打造完善民营经济统计规范,对民营经济进步状况进行统计剖析,按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公平角逐

  第十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范围,包含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角逐审察规范,拟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手段应当经过公平角逐审察,并按期评估,准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角逐内容的政策手段,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角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角逐审察规范政策手段的举报,并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点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进步的政策。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法定权限,在拟定、推行政府资金安排、土地提供、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拟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手段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买卖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含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买卖不能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十五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角逐执法机构根据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角逐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角逐的行为依法处置,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投资筹资促进

  第十六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策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策略性新兴产业、将来产业等范围投资和创业,鼓励拓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第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重大进步策略、进步规划、产业政策等,统筹研究拟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手段,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范围。

  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策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法盘活存量资产,提升再投资能力,提高资产水平和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法、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法等事情。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广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情办理、要点获得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

  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勉励约束用途,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推行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好的贷款容忍度、打造完善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专业服务能力,提升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同意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法,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提供收账款、仓单、股权、常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买卖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国家推进构建健全民营经济组织筹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筹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一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首要条件下,根据市场化、可持续进步原则开发和提供合适民营经济特征的金融商品和服务,为资信好的民营经济组织筹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筹资需要、资金用周期的适配性,提高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暂停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法平等获得直接筹资。

  第二十六条打造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筹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办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筹资提供便利。

  第四章科技革新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进科技革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用途。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据国家策略需要、行业发展势头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大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重点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推进科技革新和产业革新融合进步,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依法资助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革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革新合作机制,拓展技术交流和成就转移转化,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第二十九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自动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点市场建设,依法合理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借助,增强数据要点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用途。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拟定工作,强化标准拟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科研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水平认证、检验测试、常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

  第三十一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大新技术应用,拓展新技术、新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用途,通过多种方法推进科技成就应用推广。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商业规则自愿拓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用常识型、技能型、革新型人才,在重点职位、重点工序培养用高技能人才,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家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革新的保护。加强革新成就常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行常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范,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加大常识产权保护的地区、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常识产权迅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与国外常识产权纠纷应付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

  第五章规范经营

  第三十四条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共的组织和党员,根据中共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拓展党的活动,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进步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用途和党员先锋模范用途。

  第三十五条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在进步经济、扩大就业、改变民生、科技革新等方面积极发挥用途,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

  第三十六条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水平标准、常识产权、互联网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不能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方法牟取不正当利益,不能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机关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推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支持民营资本服务经济社会进步,健全资本行为规范规则,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进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大风险防范管理,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优主业、做强实业,提高核心竞争优势。

  第三十八条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健全治理结构和管理规范、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达成规范治理;
依法打造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规范。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打造健全中国特点现代企业规范。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工会等群团组织根据法律和章程拓展活动,加大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有哪些用途,推进健全企业薪资集体协商规范,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民营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国公司法》、《中国合伙企业法》、《中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国家推进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打造完善内部审计规范,加大廉洁风险防控,推进民营经济组织提高依法合规营运管理水平,准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加大对员工的法治教育,打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文化环境。

  第四十条民营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加大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预防财务造假,并区别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入支出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入支出,达成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离别。

  第四十一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加大技能培训、扩大吸纳就业、健全薪资分配规范等,促进职员共享进步成就。

  第四十二条探索打造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勉励机制,鼓励、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对救灾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国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区域的法律,尊重当地风俗和文化传统,维护国家形象,不能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员工在促进民营经济进步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国家机关员工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遵纪守法,维持清正廉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打造畅通有效的政企交流机制,准时听取包含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建议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拟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使用方法律的有关讲解,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重视听取包含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建议建议;
在推行前应当依据实质状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依据《中国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使用方法律的讲解,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准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打折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有关打折政策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拟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政策,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为包含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1、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减少市场进入和退出本钱。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引导和便利。

  第四十九条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革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大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符合民营经济优质进步需要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打造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制,搭建用工和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人才勉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手段,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途径,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高层次及紧缺人才提供支持。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拓展执法活动应当防止或者尽可能降低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准时响应、处置。

  第五十一条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推行。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推行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手段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风险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备《中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根据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监管信息共享互认,依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情况推行分级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范围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范围有关部门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职员的方法进行,抽查事情及查处结果准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情,应当尽量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打造完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准时受理并依法处置投诉举报,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部门打造涉企行政执法诉求交流机制,组织拓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大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准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完善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规范。推行失信惩戒,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依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手段。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好的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准时解除惩戒手段,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达成协同修复。

  第五十五条打造完善矛盾纠纷多样化解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别、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有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解决,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第五十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用途,准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置等方面的服务。

  第五十七条国家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进步格局;
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国外依法合规拓展投资经营等活动;
加大法律、金融、物流等国外综合服务,健全国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国外合法权益。

  第七章权益保护

  第五十八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与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

  第五十九条民营经济组织的名字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借助网络等传播途径,以侮辱、诽谤等方法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打造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准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人格权益遭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手段。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遭到恶意侵害导致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遭受实质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员工依法拓展调查或者需要帮助调查,应当防止或者尽可能降低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推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应当严格根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六十一条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严格根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给予公平、适当的补偿。

  任何单位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成本,不能推行没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能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第六十二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别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能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十三条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别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
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禁止借助行政或者刑事方法违法干涉经济纠纷。

  第六十四条规范异地执法行为,打造完善异地执法帮助规范。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存在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一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推行异地执法。

  第六十五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不是违法,与国家机关推行的强制手段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状况、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六十六条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推行法律监督,准时受理并审察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建议、检察建议。

  第六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准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能以职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步骤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状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能强制需要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准时支付账款,不能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准时立案、审理、实行,可以参考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
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根据批准的预算实行;
加大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存在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应当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有哪些用途。

  第七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能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与有关职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遭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导致不好的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公平角逐审察或者未通过公平角逐审察颁布政策手段;

  (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买卖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

  第七十二条违反法律规定推行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导致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导致不好的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法律规定推行异地执法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导致不好的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导致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导致不好的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大型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导致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导致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方法骗取表彰荣誉、打折政策等的,应当撤销已获表彰荣誉、取消享受的政策待遇,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质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与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质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营经济组织涉及外商投资的,同时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本法自2025年网络情人节起实行。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5年05月01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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