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范围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公告
内财公告〔2025〕12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拓展2025年政府采购范围“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公告》(财库〔2025〕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范围专项治理工作策略》(内财购〔2025〕161号)的部署,现将我区政府采购范围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部分提供商、采购代理机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公告如下。
1、恶意串通
案例1、MAC地址及IP地址相同
自治区某中心“数据中心计房堡垒机等安全设施采购和集成服务及三个厅局网站适老化改造等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1万元。上海盛源信息互联网公司(以下称盛源公司)、上海玺垭文化进步公司(以下称玺垭公司)、上海立成应用软件研究所公司(以下称立成公司)、内蒙古政软科技公司(以下称政软公司)上传设施MAC地址及IP地址数据相同,且有关文件存在多处异常一致。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盛源公司与立成公司、玺垭公司、政软公司构成恶意串通。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国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中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盛源公司、玺垭公司、立成公司、政软公司分别给予处罚。
案例2、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自治区某厅“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示范”项目,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提供商呼和浩特金晖乐享社会服务中心与呼和浩特正泰为民服务中心的投标文件作者相同,且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内容相同。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上述2家提供商构成恶意串通。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国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中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提供商分别给予处罚。
案例3、投标文件作者名字一致
自治区某医院“医疗设施购置”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95万元。黑龙江斌斌医疗器械公司与内蒙古医联祥迈医疗设施公司在参与本项目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投标文件的作者名字一致,均为“Yˇ ” 。上述行为构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情形。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提供商分别给予处罚。
2、提供不真实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案例4、提供不真实证书
自治区某中心“XX厅教育数据中心计房堡垒机等安全设施采购和集成服务及三个厅局网站适老化改造等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1万元。浪潮软件股份公司在该项目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不真实的“注册信息安全专业职员证书(CISP证书)”,构成《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不真实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浪潮软件股份公司给予处罚。
案例5、提供不真实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
自治区某中心“住建、商务、农牧部分信息管理软件运维及部分互联网安全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9万元。中国国际电商中心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称其为该项目的“承接企业”,是“中型企业”,且承诺该项目“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需要的中小微型企业承接”。经调查,中国国际电商中心为事业单位法人,不应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中国国际电商中心提供了内容不实的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进步管理方法》(财库〔2025〕46号)第二十条,构成提供不真实材料谋取成交。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进步管理方法》第二十条、《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中国国际电商中心给予处罚。
案例6、提供内容不实的测试报告
自治区某局“青少年体育器材购置”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60万元,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公司提交了内容不实的测试报告及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进步管理方法》(财库〔2025〕46号)第二十条,构成提供不真实材料谋取中标。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公司给予处罚。
3、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案例7、以商品型号填错为由舍弃中标
内蒙古某学院“2025年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家具项目”,采购预算金额346万元。中标提供商天长市昊林实验设施公司以自己缘由将投标文件中的商品型号填写错误为由舍弃中标资格,采购人重新拓展采购活动。经查中标提供商的弃标行为缺少正当理由,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秩序和效率,构成《中国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国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中标提供商给予处罚。
4、采取不正当方法诋毁、排挤其他提供商
案例8、参标提供商误导、威胁中标提供商舍弃中标资格
内蒙古某学院“2025年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家具项目”,采购预算金额346万元。中标提供商天长市昊林实验设施公司无正当理由舍弃中标资格。监管部门启动监督检查,证实昊林公司遭到另一参标提供商的内蒙古智汇科学仪器公司的误导、威胁,致使其舍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智汇科学仪器公司的行为,构成《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采取不正当方法诋毁、排挤其他提供商”的情形。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内蒙古智汇科学仪器公司给予处罚。
5、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编制采购文件
案例9、实质性条件与采购项目实质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自治区某监狱“配套医疗设施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4359万元。招标文件需要商品资质“拥有NMPA或FDA认证”。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三条规定,国内根据风险程度将医疗器械分为三类实行管理,其中,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商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商品注册管理。因此,在中国境内,医疗器械只须依法完成注册或备案即可,不需要经过NMPA(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招标文件需要提供商需要拥有NMPA认证,不具备合理性。需要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与采购需要无关。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实质性条件与采购项目实质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国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对采购代理机构内蒙古熙正招标公司给予处罚。
案例10、评分标准与采购需要不相适应
自治区某局“青少年体育器材购置”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60万元。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依据本项目特征,可提供的有关增值服务,内容合理、可行得0-4分”,但采购需要中并未规定“增值服务”有关内容,且评审标准并未明确增值服务的具体需要,缺少明确的判断标准,评审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实质需要或与合同履行没有明显关联。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对采购代理机构内蒙古佳世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给予处罚。
案例十1、将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
包头某中心“水文监测站网运行维护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86万元。该项目角逐性磋商文件中将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构成《中国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适当的条件对提供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对采购代理机构恒诺鼎诚项目管理公司给予处罚。
以上案例,违反了《中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影响了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和帮助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进步等政策落实,各政府采购当事方,要以案为鉴,防止有关行为屡查屡犯,一同维护好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6月27日
来源:内蒙古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