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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权激起民营经济活力

点击数:1771 发布时间:2025-06-10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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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权激起民营经济活力

作为国内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进步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进一步规范公权力运行,优化营商环境,激起民营企业更大进步活力。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各类行使公权力的主体作出规范,并涵盖政策准入、市场开放、组织服务、信息披露、账款拨付各范围各环节,全方位护航民营经济健康进步。

  这类规范内容又分为“不能”和“应当”两个范畴,明确了涉及民营经济进步的公权力运行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民营经济促进法全文针对公权力行使提及“不能”11次,提及“应当”34次,旗帜鲜明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与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公平角逐、获得投筹资、拓展科技革新的合法权利。

  比如,针对乱收费和乱罚款问题,明确任何单位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成本,不能推行没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能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针对“新官不理旧账”问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能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与有关职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准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能以职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步骤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状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

  从各地涉企行政执法实践来看,不少问题出在执法职员身上。强化对执法职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是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要紧举措。对司法行政部门来讲,第一要加大行政执法职员的资格管理。研究拟定行政执法职员管理方法,完善执法职员准入和退出机制,坚决杜绝不拥有资格的职员执法。第二要确保执法职员拥有与所履行的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素质。完善行政执法职员的正常的状态培训机制,确保执法职员拥有相应的法律常识、业务常识和执法技能。最后要厘清行政执法职员权力边界和行为边界。明确行政执法职员禁止性行为和纪律需要,有效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执法职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暴力执法等问题。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推行。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门规定“法律责任”,重点针对公权力机关侵害民营经济及其经营者权益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保障各项约束性规定落实到位。譬如,对违法推行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与推行违法异地执法等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的责任。可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进步的过程也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高治理水平的过程。公权力的规范运行就是对各类民营经济组织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有力保护,将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和安全感,进而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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