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进步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甘肃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方法》,原文内容如下。
甘肃进步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甘肃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方法》的公告
甘发改法规〔2025〕281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公共资源买卖中心:
现将《甘肃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方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质认真实行。
甘肃进步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自然资源厅
甘肃生态环境厅
甘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交通运输厅
甘肃水利厅
甘肃农业农村厅
甘肃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公共资源买卖中心
2025年网络情人节
甘肃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促进阳光买卖,进一步推进优质专家资源共享共用,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统1、规范、有序拓展,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方法》《甘肃公共资源买卖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全省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以下简称“调度系统”)、接入公共资源买卖“全省一张网”的各类电子买卖系统及有关服务支持系统,在行政监督部门全程监督下,跨省、跨省内行政地区随机抽取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远程协同、视频语音实时交互等信息技术方法,在两个及以上公共资源买卖中心一同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
第三条 进入本省行政地区内各级公共资源买卖中心买卖的工程建设项目,拓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本省行政地区内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要紧设施、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上;
(二)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其中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亿元及以上,勘察、设计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监理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及以上,勘察、设计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监理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上;
要紧设施、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
(三)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要紧设施、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
依法对工程施工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只须有一项达到前款所列标准,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使用远程异地评标。
各市州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当地工作实质,适合减少规模标准,提升远程异地评标工程建设项目比率。
第五条 除符合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以外,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买卖中心买卖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使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招标人自行申请远程异地评标且拥有达成远程异地评标条件的;
(二)当地区评标专家资源不足,所需专业的评标专家数目达不到抽取条件,没办法满足项目评标需要的;
(三)行政监督部门觉得有必要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
第六条 是本方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使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因专业特殊、技术需要特别复杂、有特殊评标需要,不适合远程异地评标且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赞同的;
(二)需要现场查询样品的;
(三)需要隔夜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使用远程异地评标方法的。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等国家有特殊规定需要的项目,不能使用远程异地评标。
第八条 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分主场和副场。受理项目的公共资源买卖中心为主场,参与项目异地评标服务的公共资源买卖中心为副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省进步改革委负责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买卖中心统筹协调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推进各项工作规范高效安全拓展。
市(州)、兰州新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本级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买卖中心做好本行政地区内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协调管理和监督落实。
第十条 省公共资源买卖中心负责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统一调度。负责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统一的调度系统、专家抽取终端等远程异地评标服务支持系统;
打造完善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组织推行、应对处置等工作的规范规范和操作标准;
指导市(州)公共资源买卖中心及其分中心的远程异地评标业务,加大有关业务人员培训;
做好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现场见证管理和服务保障。
市(州)公共资源买卖中心及其分中心负责根据统一技术指标、数据规范及有关工作需要,对接调度系统、专家抽取终端等统一信息管理软件,配备所需场地和设施设施,做好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现场见证管理和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哪个监管、哪个负责”的原则,加大行业监督,并做好有关投诉事情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原则上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综合监管系统,推行全过程在线监督。需线下到场监督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分别派员工到主、副场进行现场监督,也可以协调副场合在地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拓展协同监督。
第三章 运行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公共资源买卖中心应当根据统一标准规范,配置远程异地评标场地、机位、软硬件设施设施及互联网环境,实时共享场地机位信息至调度系统,统筹调度用。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及机位一经确定,不能随便调整或占用。
第十三条 招标人依法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评标专家需要后,主场向调度系统发出副场协作申请。调度系统以随机匹配方法确定符合条件的副场及机位,并将预约的场地、机位信息反馈主场。协作配合副场及机位一经确定,无客观缘由不能随便撤销或更换。
调度系统以随机匹配方法没办法预约到符合条件副场的,可以结合评标专家资源分布状况指定副场。
第十四条 主场应在评标5近日通过调度系统选择副场。副场遇特殊状况没办法保障已预约机位的,应当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前24小时反馈调度系统,若该副场还有符合条件的其他机位,调度系统应当准时调整预约机位信息;
若该副场没符合条件的其他机位,调度系统重新匹配预约符合条件的副场及机位。
第十五条 远程异地评标工程建设项目组织服务实行主场负责制,由主场负责评标过程中涉及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等的协调交流工作。主、副场应当分别做好现场见证管理、服务保障、专家现场行为评价、技术支持等工作,并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责任。
第四章 专家抽取
第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专家抽取终端,以线上自助或在主场现场抽取的方法随机抽取,专家抽取开始时间不早于投标截止时间前24小时。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实行。
专家抽取终端对抽取的专家信息自动加密并校验专家信息的完整性。调度系统在评标开始时间前15分钟内同步向主、副场分发专家信息。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主场和副场评标专家数目,原则上主场评标专家(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低于总数的二分之一。
招标人选派代表参与评标的,选派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在主场完成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 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因临时请假、回避或迟到被取消当次评标资格等状况,不可以参加项目评标的,由主场公告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准时进行补抽,调度系统同步向副场分发专家补抽信息。
第五章 开标、评标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主场以网上开标方法进行。
第二十条 主场和副场应当分别做好各自场地评标专家身份核验、安全检查、通讯工具保管、引导服务、系统用操作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副场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应当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需要,独立客观公正进行评标,并自觉服从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副场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应当通过调度系统部署的音视频、在线即时文字交流、桌面共享和环境监控等功能模块进行。
第二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由主场公告该投标人以在线方法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十四条 因互联网传输问题、系统宕机、停电等突发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评标中断的,主、副场应第一时间对已经形成的评标文件数据资料妥善保存,由主场向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通报有关状况,并同步根据应对处置规定启动相应弥补手段。
突发情况可在2小时内解除的,待解除后恢复评标;
如确定没办法在2小时内解除的,在严格落实有关保密手段且不影响项目公平、公正买卖首要条件下,经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报告行政监督部门赞同后,可以选择暂停当天评标,延期恢复评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报告签署前,评标委员会经复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察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根据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电子签名方法签署评标报告等文件。评标委员会组长下达评标结束指令后,主、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方可离场。
第二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主副场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评标专家履职行为等状况进行评价。
副场应当将评标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和音视频资料,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主场。主场负责项目全部文件和音视频资料的归档、保存和借助,确保买卖过程动态留痕、可溯可查。招标人应当自行保存项目买卖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评标结束后需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的,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后,以远程异地评标方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
需要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需要报告行政监督部门赞同后组织推行,对使用远程异地评标方法组织重新评标的,专家抽取终端优先抽取省本级评标专家。
第二十八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买卖数据计入主场买卖数据统计范围,副场不再重复统计。
第六章 成本支付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远程异地评标平台服务费统一由主场根据核定的怎么收费收取,副场不收取成本。
第三十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标专家本人境内银行卡支付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根据核定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实行。
对因突发情况致使评标临时中断的,实质中断时间连续计算评标时间,计浪费时间间上限为2小时。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因参加评标工作发生的用餐、交通等成本,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跨省级行政地区拓展的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其买卖监管、运行保障等根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等实行,对实质工作中遇见的未予以明确的事情,双方协商确定,可以参照本方法规定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由省进步改革委和省公共资源买卖中心负责讲解。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甘肃公共资源买卖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管理方法(试行)》(甘发改法规〔2025〕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