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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厅:加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点击数:3298 发布时间:2025-08-06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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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厅:加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湖南财政厅关于加大集中采购工作的公告

湘财购〔2025〕33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省市集中采购机构:

为加大我省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推进集中采购规范管理,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提升政府采购绩效,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推行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采购人应积极拓展集中采购工作

采购人应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打造完善与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等集中采购工作相匹配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规范,加大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组织管理,确保集中采购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采购人应加大集中采购的预算管理和需要管理。集中采购严格根据批准的预算实行,不能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严格实行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在编制部门预算和采购需要时,应将集中采购项目单列,没办法离别或特殊需要高于采购需要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的项目应严格审察,并将审察资料存档备查。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需要标准统1、数目规格明确,合适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各级采购人应积极报名并与组织推行的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优先参加批量集中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与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小额零星采购,需要多次重复采购,且单笔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可使用框架协议方法采购,具体采购活动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法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有关规定实行。

(四)采购人原则上不能以预算级次、行政管理关系为由拒绝参加省市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推行的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不能以预算金额为由需要集中采购机构单独推行集中采购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方法为采购人指定集中采购机构。

(五)集中采购项目存在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没办法满足采购需要等特殊状况的,经主管预算单位赞同后,采购人可以单独推行采购,并在公开邀请提供商公告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单独推行的原因。

以单个采购项目采购的,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地域限制,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并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域,可以委托上级或其他区域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确没办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域,可由区域政府指定的机构,通过市场角逐方法择优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2、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依规组织推行集中采购活动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集中采购项目的法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完善内部监督管理规范,明确采购流程,充分发挥集采职能,不断提升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

(一)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推行集中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水平优良和服务好的需要。集中采购机构不能拒绝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也不能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二)集中采购机构每年应按期拓展集中采购目录内有关品目的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活动,做好需要标准确定、采购策略拟定、提供商入围寻求和合同履约管理等工作。采购活动推行前应做好需要调查,广泛寻求、听取采购人、提供商和有关专家建议,合理确定采购需要和划分采购包,拟定采购策略,确保采购公平公正、充分角逐。拟定的采购策略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推行。

(三)集中采购机构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应明确采购包和采购具体需要,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公告寻求采购人,寻求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寻求未达到预定成效应停止推行或修改采购策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重新推行。

批量集中采购一般使用公开招标或询价方法,合同使用固定单价定价方法,并在采购文件中约定集中采购机构的同级财政部门处置提供商投诉。

集中采购机构应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报名参加的采购人与中标(成交)提供商或授权提供商签订采购合同,帮助处置与提供商的合同纠纷。

(四)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小额零星货物采购,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跨级次、跨区域统筹确定集中采购机构作为寻求人,由其推行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人根据有关需要,自主选择框架协议采购结果;
同一品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框架协议的,采购人可结合自己实质选择加入。

(五)采购人有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没办法满足的特殊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单独推行的,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实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需要,拟定采购策略,使用公开方法邀请提供商并公告单独推行的原因,不能以采购人的预算级次、行政管理关系为由拒绝集中采购。

(六)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方法》有关规定回话提供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

3、财政部门加大对集中采购工作的督促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督促指导,认真做好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要加大指导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需要标准,结合业务特征合理确定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采购需要。加大对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策略的审核,构建公平角逐机制。

(二)财政部门应加大对集中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处置提供商投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处罚。

(三)财政部门应健全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按期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公布结果,要紧状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主管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避免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拒绝验货与无故延期付款等行为视情节予以约谈、通报。对中标提供商不真实承诺或拒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处置处罚。

4、工作需要

(一)统一认识。加大集中采购工作、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是贯彻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的要紧举措,是推进行政运行降本增效的要紧手段。各单位要根据公告需要,提升认识,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拓展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确保集中采购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加大管理。采购人应加大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衔接,主动交流采购需要,建议健全推行策略,积极参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推行的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大对本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按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集中采购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超标准采购及避免批量集中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行为的,应当追究有关职员责任。

(三)加大组织。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集中采购工作部署,健全内控规范,提升职员业务素质,组织好采购活动。加大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协调处置履约有关问题,确保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活动规范、优质、高效推进。

(四)加大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州财政局按期向省财政厅报送集中采购工作进展状况,省财政厅将市州集中采购工作纳入市州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予以考核。

(五)健全系统。集中采购机构要健全电子交易网站集中采购功能,为采购人提供电子化集中采购服务,不能向采购人、入围提供商收取成本。

财政部门应加快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拟定并公开政府采购电子监管数据规范,将集中采购机构的集中采购和电子卖场纳入电子监管范围。

湖南财政厅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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