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方法》(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3号,以下简称《方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行。
《方法》共十章五十六条,明确了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资质资格与承发包管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勘察、设计管理,变更设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需要和规定,主要闪光点如下:
一是落实铁路政企分开改革有关需要,进一步厘清勘察、设计单位权责,并相应强化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义务。国家铁路局对全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推行监督管理。各区域铁路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推行监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要依法拓展勘察、设计工作,严格实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对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就水平负责。
二是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做好衔接,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提出了进一步优化铁路建设市场营商环境的需要。《方法》强调,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符合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招标人应当依据项目实质状况,合理确定投标人资质、营业额、信用、职员及是不是同意联合体投标等条件需要,不能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
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强化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履约管理。《方法》明确,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设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适当的勘察、设计工期,提供真实、靠谱的原始资料。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大履约管理,强化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履约管理的检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准时足额支付勘察、设计成本。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能对勘察、设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需要,不能擅自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能借助市场优势地位迫使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本钱的价格承揽任务等。
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水平管理条例》规定的地质勘察监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规范与国家规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条件等做了细化规定。《方法》指出,高速铁路和地质架构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范。其他新建(改建)铁路、铁路枢纽、大型站房等铁路建设工程可以参考需要拓展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承担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的单位应当拥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资质,不能与勘察单位存在隶属及其他利害关系。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出货用前,建设单位需要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程序,根据规定将完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单位审察。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察或者审察不合格的,不能用。
《方法》还根据《国家进步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公告》,删除去勘察设计收费章节。
三是明晰了铁路勘察、设计工作程序,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和需要作出具体规定,在加大勘察、设计单位履约管理的同时,进一步保障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方法》需要,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需要严格实行铁路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铁路建设工程勘察应当在设计工作之前拓展。工程浅易的铁路建设工程,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等。
四是明确了变更设计管理责任,对变更设计主要程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为拓展变更设计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方法》明确,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依法需经审批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概算、设计文件深度等内容进行审察。经审察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是拓展施工图设计的首要条件。设计单位在拓展施工图设计时,对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经建设单位赞同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出货用前,建设单位需要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程序,根据规定将完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单位审察。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察或者审察不合格的,不能用等。
五是明确了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管责任,增加了监管职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约束条约,健全了对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条约。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根据《方法》规定审察勘察大纲或未根据《方法》规定验收勘察成就资料的,由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根据《方法》规定编制勘察大纲,或者不配合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授权不拥有相应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拓展勘察、设计工作,或者未按合同约定设置现场配合机构、配备相应职员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单位出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业务,或者未根据规定审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四)设计单位不配合设计文件审察工作的。
根据《方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监管职员在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方法》原文: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方法
(2025年6月3日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3号公布 自2025年9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提升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推进铁路建设优质进步,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勘察,是指依据铁路建设工程建设策略需要,查明、剖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点和工程地质条件,编制铁路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铁路建设工程勘察主要包含初测、定测和补充定测。
本方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是指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的自己需要,在对工程建设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剖析、论证基础上,编制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铁路建设工程设计主要包含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对全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推行监督管理。
各区域铁路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推行监督管理。
国家铁路局、各区域铁路监督管理局等负有铁路工程监管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为铁路工程监管部门。
第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需要完整、准确、全方位贯彻新进步理念,严格落实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不可以过度超前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进步思想,落实铁路优质进步需要,为经济社会全方位协调可持续进步服务,与社会、经济进步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要依法拓展勘察、设计工作,严格实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对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就水平负责。
第七条 鼓励在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施、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办法。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高度看重环境保护和水土维持工作,落实职业健康安全、工程风险防范、节省能源和土地、防灾减灾、社会稳定、文物保护和铁路运输安全等相关需求。
第二章 勘察设计程序
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需要严格实行铁路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勘察、设计各阶段工作需要达到规定的需要和深度,不能将本阶段应做的工作推到下一阶段或者施工阶段完成。
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应当在设计工作之前拓展,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和工点,应当在相应阶段深化地质工作或者拓展专项勘察。
初测主如果初步查明线路可能通过区域的地形、地貌、地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为工程设计提供基本的工程地质资料。
定测主如果核实使用建设策略通过区域的地形、地貌、地物,详细查明线路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为设计各类构筑物提供详实、准确的工程地质资料。
补充定测主如果在定测基础上,依据施工图设计的需要,对部分要紧工点、地质复杂工点及存在遗留问题的工点进行补充勘察,健全有关地质资料。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在勘察成就验收后拓展,初步设计依法需经审批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拓展施工图设计。
工程浅易的铁路建设工程,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是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的主要依据。初步设计应当在定测成就基础上,对局部策略进行比选和比较详细的设计,提出工程数目、主要设施和材料数目、拆迁数目、用地总量与分类及补偿成本、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总投资,并确定环境保护和水土维持、节省能源与施工安全风险防范手段。初步设计文件深度应当满足拓展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越经批准的可研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可研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并根据可研报告审批部门需要重新报送可研报告。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编制,为施工提供需要的图表和必要的设计说明,并依据施工图工程数目编制施工图预算。
依法需经审批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不能大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因特殊状况而超出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 资质资格与承发包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能将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能将所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除铁路建设工程主体、重点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赞同,承包方可以将铁路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对分包的勘察、设计业务水平负责。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当依法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第十七条 发包人可以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的不同特征,按勘察、设计程序分阶段发包或者将勘察设计一体发包;
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首要条件下,根据技术需要分段或者分项发包。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符合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招标人应当依据项目实质状况,合理确定投标人资质、营业额、信用、职员及是不是同意联合体投标等条件需要,不能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九条 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招标人应当依据国务院进步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定的《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与铁路行业补充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征和实质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允许分包的范围、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与对分包推行的管理需要等内容;
应当突出技术性需要并在评标方法中相应增加技术原因的网站权重。评标方法应当综合考察投标人的营业额、信用和拟承担项目勘察设计职员的资格和能力、勘察设计策略的优劣等原因,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策略成熟的铁路建设工程使用工程总承包方法。使用工程总承包方法的政府投资铁路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审察批准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浅易的也可以在可研报告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以工程总承包方法发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材料设施采购中,有任一项是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使用招标的方法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发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承包合同。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率)及支付方法应当公平合理,不能影响勘察设计工作水平;
确定的工期应当可以保证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标准规范需要完成相应的勘察、设计工作;
确需调整工期等约定事情的,应当在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水平安全的首要条件下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有关具体事宜。
第四章 工程勘察
第二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实行综合勘探。勘察单位应当加大地质测(调)绘工作,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办法,应用多种地质勘探办法,相互验证和综合剖析,提升和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勘察水平。
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开始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或者可研报告批复建议、流程规范与委托单位的需要等编制勘察大纲,确定工作策略、工作量和重点。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实行勘察大纲审察规范。建设单位应当对勘察大纲组织审察,审察后的勘察大纲为工程勘察合同的组成部分。
勘察大纲在实行过程中应当依据地质条件、技术需要变化等进行调整,并准时报建设单位审察后推行。
第二十四条 重大不好的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勘察单位应当加大地质勘察和施工揭示地质核实工作,必要时编制地质风险原因控制策略并纳入勘察大纲,经建设单位赞同后组织推行。
第二十五条 高速铁路和地质架构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范。其他新建(改建)铁路、铁路枢纽、大型站房等铁路建设工程可以参考需要拓展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承担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的单位应当拥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资质,不能与勘察单位存在隶属及其他利害关系。
铁路建设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应当与工程勘察工作同步进行,并根据铁路建设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流程拓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据审察后的勘察大纲,严格根据操作流程作业,加大勘察过程管理,准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同意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的检查,保证勘察工作达到规定的需要和深度;
编制的工程勘察成就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铁路建设工程规划、地址选择、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需要。
第二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勘察约定,协调解决勘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统筹项目建设需要,组织勘察单位与沿线有关单位交流对接;
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定测阶段工作结束后,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勘察单位的勘察工作成就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成就文件不能出货用;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勘察成就文件不能擅自修改。
第五章 工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社会服务,应当依据国家进步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铁路路网规划,严格根据验收合格的工程勘察成就文件拓展,加大与其他运输方法规划建设协同和衔接,运用系统工程理论,优化点与点、线与线、点与线、固定设施与手机与装备能力的匹配关系,正确处置建设与运输、建设与修理、新建工程与既有设施设施的关系,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择安全靠谱、技术适用、经济环保的建设策略。
第三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统筹经济社会需要、工程技术的可行性和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根据保护环境、节省土地、抗震设防等需要,进行合理充分的策略比选,健全优化设计策略;
使用技术一流的施工工艺和安全靠谱的工程手段,提出实用经济的施工组织设计;
准确计算工程、材料、设施和征地拆迁数目,使用适当的定额和单价,根据建设、运营成本最适当的原则确定工程建设投资。
第三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施,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标准,其水平需要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
除有特殊需要的建筑材料、专用设施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能指定或者通过设置特定参数、指标等方法变相指定生产厂、提供商。
第三十二条 使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职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手段建议。
设计文件中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水平安全,又没国家技术指标的,应当由国家认同的测试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测试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用。
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针对勘察单位提出的重大不好的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风险原因控制策略,采取合理手段减少隧道、高墩大跨桥梁与高陡边坡等重点工程安全风险,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提出对应的工程技术手段和施工安全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三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依法需经审批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概算、设计文件深度等内容进行审察。
经审察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是拓展施工图设计的首要条件。设计单位在拓展施工图设计时,对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经建设单位赞同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出货用前,建设单位需要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程序,根据规定将完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单位审察。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察或者审察不合格的,不能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方法由国家铁路局另行规定。
第六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设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适当的勘察、设计工期,提供真实、靠谱的原始资料。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大履约管理,强化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履约管理的检查,根据《保障中小微型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薪资支付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准时足额支付勘察、设计成本。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能对勘察、设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需要,不能擅自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能借助市场优势地位迫使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本钱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三十七条 编制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文件和规定为依据:
(一)国家进步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铁路路网规划;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需要。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出货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需要:
(一)铁路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流程、规范;
(二)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三)有工程勘察、设计职员、复核职员及项目负责人的签字;
(四)有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五)加盖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印章,注册专业还需加盖注册职员的执业印章;
(六)建设单位的其他合法需要。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地质风险原因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准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根据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讲解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并根据规订做好重点工程中关于安全技术手段的交底。
铁路建设工程开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设立现场代表机构,选派主持或者参与该项目勘察、设计的主要技术职员常驻现场,健全和优化工程设计,准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能修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赞同,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水平安全需要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需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铁路建设工程水平事故的剖析,并对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置策略。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技术负责人对其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执业职员和其他有关职员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出货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一并编制、提供包含前款所述职员的项目勘察、设计职员名录大全表。项目勘察、设计职员名录大全表应注明各人的项目职位、负责的工作范围(专业、里程等)。
第四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其经办的工程勘察、设计、地质勘察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工作,在工程合理用年限内依法承担工程水平安全责任。
第七章 变更设计
第四十四条 本章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察后,推行过程中发生的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严格履行变更设计程序。变更设计程序包含变更设计建议、变更设计会审、组织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审察变更设计文件、下发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第四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大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变更设计应当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水平和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约定和项目具体状况拟定变更设计管理规范,根据本方法规定明确变更设计管理程序和工作标准,并打造考核机制。
第四十六条 变更设计增减的有关成本,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承包(委托)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保障中小微型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薪资支付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约定准时计量支付有关成本。
第四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在推行过程中发生危及安全的情形需要立即变更设计予以处置的,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工程应对设计策略,先行处置;
危险情况解除后,应当准时履行变更设计手续。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事情包含:
(一)勘察、设计工作贯彻实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状况;
(二)勘察、设计承包、发包及其他从业单位资质、职员资格状况;
(三)勘察、设计程序实行状况;
(四)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范实行状况;
(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察状况;
(六)勘察、设计单位配合事故调查处置状况。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建设工程水平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根据本方法规定审察勘察大纲的;
(二)未根据本方法规定验收勘察成就资料的。
第五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根据本方法规定编制勘察大纲,或者不配合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授权不拥有相应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拓展勘察、设计工作,或者未按合同约定设置现场配合机构、配备相应职员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单位出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业务,或者未根据规定审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四)设计单位不配合设计文件审察工作的。
第五十三条 根据本方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监管职员在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方法。
第五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行。原铁道部于2025年1月4日公布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方法》(铁道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