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云南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方法征求建议稿》)、《云南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本本(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示范本本征求建议稿》)建议建议的公告。本次征求建议将于2025年7月24日截止。
以下为《方法征求建议稿》与《云南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云建规〔2025〕4号,以下简称旧版《招标评标方法》)对比表:
序号
《方法征求建议稿》
旧版《招标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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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推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推行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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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投标人应拥有的类似工程营业额,但不能设置排斥或限制性条件,具体需要如下:
(一)若设置企业类似工程营业额的,营业额规模需要原则上不能超越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四舍五入保留至整位数);
(二)若设置项目经理类似工程营业额的,营业额规模需要原则上不能超越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四舍五入保留至整位数)。
(三)使用联合体投标的,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一同投标,其营业额认定应当符合类似工程营业额需要。
(四)可结合招标项目具备的特点指标,在履约能力评审部分设置类似工程营业额需要作为评审标准。
(五)招标项目有关特点指标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施工总承包项目不能以专业工程营业额指标作为类似工程营业额主要特点指标;
专业工程施工项目不能以总承包营业额指标作为类似工程营业额主要特点指标。
2.房子建筑工程招标项目可使用以下1~2项特点作为类似工程营业额的主要指标,包含高度、面积、结构、跨度或其他房子建筑工程的特点指标与合同金额等。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可使用以下1~2项特点作为类似工程营业额的主要指标,包含道路长度或路面面积、桥梁长度或桥面面积、跨度或结构、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长度或面积、管径或重压、供水能力、污水垃圾处置能力或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指标与合同金额等。
第五条 招标人可以参考招标项目本身的需要,在招标公告中,需要投标人提供符合以下需要的类似工程营业额状况。
(一)符合招标文件需要的企业类似项目营业额,企业类似项目营业额的规模需要,原则上不能超越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
对于小型项目(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下同)可以不作需要。
(二)符合招标文件需要的项目经理类似项目营业额,项目经理类似项目营业额的规模需要,原则上不能超越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
对于小型项目可以不作需要。
(三)使用联合体投标的,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一同投标,并提供类似营业额。
(四)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需要的,依据《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特点指标描述范围可以设置一个企业类似营业额(特点指标低于两项),最多低于两个企业类似营业额,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五)招标项目有关特点指标,根据以下需要设定:
1.施工总承包项目类似营业额不能以专业工程营业额指标作为类似营业额主要特点指标;
专业工程施工项目类似营业额不能以总承包营业额指标作为类似营业额主要特点指标。
2.房子建筑工程招标项目使用单体或群体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使用道路长度或路面面积、桥梁面积或跨度或结构、管道直径或重压、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污水垃圾处置能力与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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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范围、技术需要及国家的规范规范,遵循国家、省颁发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应在开标前15日历天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费、手段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增值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及各单位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并单列公布手段项目费中的安全生产手段费。
工程量清单单价是不是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范围、技术需要及国家的规范规范,并遵循国家、省颁发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在开标前15天公布,公布内容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费、手段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其他规费、税金与招标控制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手段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手段费(即: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的合计)、技术手段项目费(即:大型机械设施进登场及安拆费、大型机械设施基础费、脚手架工程费、模板工程费、垂直运输费、超高增加费、排水降水费的合计)、其他手段项目费(即:手段项目费中除安全文明施工手段费、技术手段项目费以外的其他成本的合计,含绿色施工手段费);
并同时公布各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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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的入库、抽取、回避、评审、权利、义务、出库及法律责任等,严格根据云南进步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云南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方法》实行。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有关专业范围工作满八年并具备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知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备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可以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原则上低于65周岁,身体健康,可以承担评标工作。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特殊津贴职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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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招标人代表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职责包含:
(一)主持评标会议;
(二)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评标讨论和表决;
(三)组织对投标文件疑问进行大全并提出澄清需要;
(四)保持评标纪律和秩序;
(五)协调评标过程中出现的分歧建议;
(六)复核并提交评标报告。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职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与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招标人代表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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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紧急的,禁止其在肯定期限内参加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情节特别紧急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在评标区内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无线接收和传输设施、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施;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三)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擅辞职守;
(四)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需要;
(六)接到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后,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建议;
(八)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同意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九)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员工不能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状况与与评标有关的其他状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员工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了解有关评标状况的所有职员。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知道和熟知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的;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需要、标准和商务条约、水平标准和工期需要;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有关原因;
(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所需的要紧信息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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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并熟知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特点和技术管理特征等;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工期水平需要和商务条约等;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原因、标准和办法,与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有关原因,并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与评标所需要紧信息、数据和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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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理解不同或不熟知的,应于现场提请行政监督部门,对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讲解说明。
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疑问、歧义或其他有关问题,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讲解说明。
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事情,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客观、公正、依法评审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形成结论后如实记录在评标报告中。若经集体讨论仍没办法达成一致建议的,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争议状况及评审建议应如实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第二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理解不同或不熟知的问题,应当在现场提请行政监督部门讲解。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可以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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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包含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一)初步评审,是指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合法性、响应性进行审察。
(二)详细评审,是指在通过初步评审的基础上,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信用及履约能力等重点内容进行审察,并根据评标方法规定的评审原因、标准和办法进行量化评分。
第二十一条 初步评审包含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一)形式评审,是指对投标文件是不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章、密封等进行审察。
(二)资格评审,是指对投标文件是不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察,如企业资质、类似工程营业额、项目经理资格、技术负责人资格、财务情况、信誉等。
(三)响应性评审,是指对投标文件是不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约作出响应进行审察,如工期、水平标准、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投标价格等。
未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不能进入详细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评审程序包含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第二十四条 初步评审包含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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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别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方法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法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需要的。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别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方法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法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需要的;
(三)没根据招标文件的需要提供投标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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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没根据招标文件的需要提供投标保证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范围的;
(三)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项目名字、项目特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出现任何一项偏差的;
(四)投标价格高于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中任何一项的;
(五)投标价格中的安全生产手段费未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费率计取的或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中相应成本90%的;
增值税未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费率计取的;
(六)工程量清单中设有暂估价、暂列金的,投标人投标价格未按招标人规定的金额计入投标价格或更改的;
(七)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价格(包含机械燃料动力费调差)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的,可能低于其个别本钱的,应需要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可以合理说明或没办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应认定其以低于本钱价格恶意竞标;
(八)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越招标文件需要期限的;
(九)投标文件载明的水平标准、违约责任或保修承诺低于招标文件需要的;
(十)未按评标委员会需要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十一)其他未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需要和条件的,实质性需要和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二)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项目名字、项目特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出现任何一项或一项以上项次不符的;
(三)投标人价格高于招标文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的任何一项的;
(四)投标价格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手段费、其他规费或税金没根据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费率计取的;
(五)技术手段项目费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成本80%的;
(六)投标人的其他手段项目费应有相应价格,一般建设工程低于35%Kc的;
含有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低于50%Kc的(Kc为通过资格审察的所有投标人的其他手段费中去掉“0”价格、一个最高值和一个除“0”价格外的最低值后的平均值);
(七)工程量清单中设有暂估价、暂列金的,投标人投标价格未按招标人规定的金额计入投标价格或更改的;
(八)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价格(包含机械燃料动力费调差)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使得其投标价格可能低于其个别本钱的,应当需要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可以合理说明或者不可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本钱价格竞标的;
(九)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越招标文件需要的期限;
(十)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载明或载明的水平标准或违约、保修承诺低于招标文件的需要;
(十一)不按评标委员会需要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十二)其他未能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需要和条件的。实质性需要和条件需在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条约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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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初步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时,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少角逐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评标委员会觉得仍可以满足招标需要且具备角逐性,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议后推荐中标候选人。
当投标人在技术、价格、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方面明显缺少角逐性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全部投标,评审建议应如实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经初步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时,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少角逐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评标委员会觉得仍可以满足招标需要且具备角逐性,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议后推荐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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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技术策略的编制与评审。
技术策略的编制,应依据工程项目实质需要,与安全、进度和水平的目的需要,根据精简明了,逻辑明确,科学适当的原则进行编制。
技术策略的评审,根据技术部分评审表规定的评审原因、标准进行评审。
第三十一条技术评审的评审内容。
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技术评审内容,包含:内容完整和编制水平、施工总承包管理策略与手段、施工策略与技术手段、水平管理体系与手段、安全管理体系与手段、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手段、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手段、资源配备计划、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评审。
施工专业承包项目的技术评审内容,包含:内容完整和编制水平、对项目的理解、重难题剖析及合理化建议、施工策略与技术手段、水平管理体系与手段、环境保护安全管理体系与手段、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手段、资源配备计划、项目管理机构配置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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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使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招标项目,应先进行技术部分评审,再进行商务部分评审。当投标人的技术策略不可以充分体现竞争优势的,则该投标人所价格格均不能参与商务部分评标有关计算公式的计算,但不影响其评审打分。
招标文件应当设定价格控制值。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价格控制值时,该投标人的所有涉及到商务部分评标的有关投标所价格格均不能参与商务部分评标有关计算公式的计算,但不影响其评审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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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第三十四条为保证优质优价,预防恶意底价竞标,招标文件应当设定价格控制值。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价格控制值时,该投标人的所有涉及到商务部分评标的有关投标所价格格均不能参与商务部分评标有关计算公式的计算,但不影响其评审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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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需要推荐中标候选人,对评审结果负责。评标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状况;
(二)评标的时间、地址及评标办法;
(三)投标文件的评审状况,包含评分状况、评审建议及其依据;
(四)中标候选人推荐状况及推荐理由;
(五)评标过程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情。
第三十六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需要推荐中标候选人。
《示范本本征求建议稿》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需知、评标方法、合同条约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指标和需要、投标文件格式等具体示范本本/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