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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置方法》的公告

点击数:4361 发布时间:2025-07-15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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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置方法》的公告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进步改革委(局)、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部门、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置程序,结合我省实质,省进步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联合拟定了《吉林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置方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吉林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置方法(试行)》

吉林进步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自然资源厅

吉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交通运输厅

吉林水利厅

吉林农业农村厅

吉林商务厅

吉林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

抄送:中省直有关部门


吉林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

处置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置机制,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中国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置方法》(国家进步改革委等7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地区内工程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置活动。

第三条省进步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异议与投诉处置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农业农村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置进行监督,受理和处置招标投标投诉。

省级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政数部门)在公共资源买卖一体化平台打造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平台。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准时同意投诉事情,并将处置状况在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平台公布,同意社会监督。

各级政数部门按期大全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平台投诉状况,各级进步和改革部门做好投诉处置督导工作。

第四条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觉得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在不同意招标人异议回话建议的情形下,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名字及联系方法(包含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第六条异议、投诉的处置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置异议,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置投诉。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与处置

第八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觉得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下列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觉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近日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公共资源买卖一体化平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觉得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三)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九条异议人对除涉及开标事情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异议人名字、地址及有效联系方法;

(二)异议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三)有关请求及倡导;

(四)异议人系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说明。

第十条异议人需要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赞同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

异议人撤回异议的,不能以同一理由第三提出异议和提出投诉。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置。对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当场回话,并制作记录;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作出实质性回话,回话内容不能涉及商业秘密。异议事情状况复杂、涉及面广,招标人不可以在3日内作出回话的,可以适合延期,但低于7日,且应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异议回话期间不计入公示期,回话后剩余公示期不足3日的应顺延。

未在规定时限内回话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回话。招标人未依法处置异议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直接介入调查。

招标人处置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测试、鉴别、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或到外地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第十二条招标人的回话记录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平台推送给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投诉的提出和处置

第十三条 投诉人在不同意异议回话的情形下,可以向招标人或行政监管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字、地址及有效联系方法;

(二)被投诉人的名字、地址及有效联系方法;

(三)投诉事情的基本事实;

(四)有关请求及倡导;

(五)有效线索(包含但不限于合同、邮件、录音等)和有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情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已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需要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需要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 投诉人不能以投诉为名排挤角逐对手,不能进行不真实、恶意投诉,妨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情。

第十六条 投诉人觉得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在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异议回话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联系方法(包含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和公共资源买卖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书或投诉举报平台转办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察,视状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置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置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原因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置条件,但不是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置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情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很难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名字、签字和有效联系方法的;
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已经作出处置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提出新的证据;

(五)投诉事情应先提出异议没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六)超越投诉时限的。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投诉处置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过去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情公正处置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状况。

对状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情,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调查,一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职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未签字的笔录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第二十三条 在投诉处置过程中,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公告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置投诉的职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置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能将投诉事情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置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状况,有关单位和职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情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状况,不能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二十六条 投诉处置决订做出前,投诉人需要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视以下状况,决定是不是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置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置过程终止。投诉人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调查和取证状况,对投诉事情进行审察,根据下列规订做出处置决定:

(一)投诉缺少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方法获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状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中国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情做出处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公告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置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测试、鉴别、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置决定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字、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情及倡导;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附有关证据);

(五)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置建议及依据。

第三十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打造投诉处置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同意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异议处置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法的线索或者证据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移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公安机关予以查处,不能隐匿或者掩盖。

招标人不根据规定受理异议或者对异议作出回话,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可以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根据《中国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二条在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各方主体及其员工有失信行为的,纳入信用记录,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吉林”网站,推行信用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置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
情节紧急构成犯罪的,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职员有执业不好的行为、进场买卖行为评价不好的的,依法依规处置。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置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做处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方法获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投诉,给别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情形投诉的,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对其记录不好的行为并予以公示;
情节紧急的,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置方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员工在处置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活动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职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置投诉过程中,不能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成本。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下列用语的意思是:

(一)异议是指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招标文件、开标或者评标结果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问题,依法向招标人提出不认可见的行为。

(二)投诉是指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觉得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其自己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与异议人对招标人的异议回话不服,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需要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十条本方法自2025年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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