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规则》的公告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买卖中心,雄安新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依据《河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推行方法》,大家拟定了《河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河北财政厅
2025年8月13日
河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加大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提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水平,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推行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方法》(财库〔2025〕198号)、《河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推行方法》(冀财采〔2025〕12号)等规定,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河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履职状况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诚信原则,如实反映评审专家履职状况。
第四条 评价工作采取平时评价、专项评价和系统自动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推行。
平时评价以项目为载体,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各公共资源买卖中心在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
专项评价以监管活动为载体,由财政部门依据投诉、举报、检查等事情,当令拓展;
系统自动评价以电子化系统为载体,依据实质状况,自动评价。
第五条 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以自然年为一个周期,在每年12月31日清零,次年1月1日重新计算。
第六条 履职评价基本分为1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其中履职评价评分9分(含)以上为出色,6(含)至8分为好,6分以下为较差。较差的评审专家将中止其抽取资格,直至本评价周期届满。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职行为进行平时评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该项对应分值扣除,扣完为止。在同一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有两种及以上扣分情形的,应当累计扣分。
(一)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分:
1. 未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配合组织评审活动的员工核验身份;
2. 进入评审现场未按需要统一存放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或有关电子设施;
3. 在评审现场从事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事情,影响评审工作秩序;
4. 不服从评审现场管理,故意拖延评审时间。
(二)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
1. 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2. 评审工作没有结束,提前离开评审现场;
3. 对参加评审的专业不熟知,市场行情不知道,专业能力难以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4. 不熟练计算机操作,没办法独立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
(三)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3分:
1. 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2. 不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回话提供商的询问和质疑;
3. 暗示或者诱导提供商作出澄清、说明、更正,或者同意提供商主动作出的澄清、说明、更正;
4. 不熟知政府采购政策。
(四)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4分:
1. 打造或加入可能不利于公正、独立评审的自媒体群及其他群的;
2. 在评审过程中,客观分评审错误,或评分畸高畸低,但未影响采购结果的;
3. 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需要先给付报酬再进行履职,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履职、拒绝签署有关报告的;
4. 在评审过程中,征询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员工的倾向性建议的。
(五)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分:
1. 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指向性、引导性、倾向性、歧视性或者排他性言行;
2. 在评审过程中,客观分评审错误,或评分畸高畸低,且影响采购结果的;
3. 在评审过程中,主观分评审错误,或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原因协商打分的;
4. 因质疑成立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被认定为评审专家缘由致使的(可在质疑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补充评价)。
第八条 各级公共资源买卖中心对评审专家现场行为进行平时评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该项对应分值扣除,扣完为止。
在同一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有两种及以上扣分情形的,应当累计扣分。
(一)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分:
1. 不配合员工进行专家身份核验或电子核验的;
2. 进入评标区不按需要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含电子、移动存储设施等);
3. 不会操作电子买卖系统,影响评审工作的;
4. 不遵守评标地区评标管理规范,在评标过程中随便走动、交头接耳的。
(二)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3分:
1. 评审专家因操作错误、评分错误致使评审工作步骤回退的;
2. 酒后参与评审,及其他不服从现场员工管理的;
3. 在评标地区抽烟、大声喧哗,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4. 不服从评审现场管理,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的。
(三)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分:
1. 在评审过程中,未经允许早退或者无故退出评标评审活动的;
2. 签到后以项目复杂或者工作量大等非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审的;
3. 以暴力、胁迫、辱骂或者其他方法扰乱正常评审工作秩序的;
4. 故意破坏评标室设施设施的。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置投诉、举报、检查等监管事情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该项对应分值扣除,扣完为止。
1. 有本规则第七条有关情形的,根据对应扣分规则进行扣分;
2. 因专家评审错误致使投诉举报等,且经财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扣5分。
第十条 评审专家履职行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河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软件依据电子化系统记录信息自动扣分,扣完为止。
1. 未接听语音公告电话或拒绝参与评审,累计达到5次的,扣1分;
2. 同意评审任务后,在收到邀请短信后60分钟之内请假,累计达到5次的,扣1分;
3. 同意评审任务后,在收到邀请短信后在60分钟(含)至取消此次参评资格时间内请假,累计达到5次的,扣2分;
4. 同意评审任务后,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迟到时间低于30分钟(含),累计达到5次的,扣2分;
5. 同意评审任务后,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迟到时间超越30分钟,取消此次参评资格,扣2分。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同一项目中的同一违规行为被多个主体评价扣分的,不重复计分。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确认参加评审前,应充分考虑交通时间、身体情况等原因,防止因客观原因导致迟到扣分。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提出合理化建议被省财政厅采纳的,由省财政厅给予加分,每项加1分,一个评价周期内,最多加3分。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的,自动锁定有关系统操作权限,待评价工作完成后准时开放权限。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职量化扣分应当有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等作为必要的证明材料,随采购文件一块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依据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结果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对履职评价扣分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情进行核查,出具最后处置建议。有特殊状况的,在书面公告当事人后,可适合延长。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买卖中心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经评审专家申诉有效的,由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紧急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讲解。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实行,2025年履职评价按原规则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