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假如需要追加采购金额,是不是允许呢?具体有什么限制和规定呢?
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约的首要条件下,可以与提供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能超越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所以,采购人在追加金额时应该注意两点:一是追加的内容需要与原合同标的相同;
二是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金额不可以超越原合同金额的10%。
在这里,也要提醒各位采购人朋友们,追加金额虽为实质需要提供了便利,但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限额。若追加的采购金额超出10%的比率或涉及标的变更,则需重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保程序合规,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审计风险或法律纠纷哦!
来源:采云研修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