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阶段澄清、说明或补正是指评标委员会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及投标人按评标委员会需要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行为。评标过程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给予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益于评标委员会准确地理解投标文件的内容,把握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益于消除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理解上的偏差,防止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非必须的争议。本常识卡适用于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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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情形
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于明显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需要的偏差则不应需要投标人给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第39条、《中国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第52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19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和第26条、《中国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解释》,评标委员会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范围主要包含五个方面。
1、含义不清楚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
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第52条,评标委员会可以参考需要对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清楚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
含义不清楚一般指投标文件中意思表示不明确、可能产生歧义或误解的内容。
明显文字错误指因为笔误或疏忽导致明显的的错误。如设施质保期三年,服务承诺中承诺三年设施面肥提供保修服务,“面肥”应属明显的笔误。
明显的计算错误指因为笔误或疏忽致使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符、总价与单价不同等情形。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七部委30号令)第53条和国家标准招标文件,投标价格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修订后,需需要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
2、对相同种类问题表述不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19条对评标委员会可以澄清、说明的情形在《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相同种类问题表述不同”。对相同种类问题表述不同指投标文件中不同地方对同一问题的描述存在前后矛盾或不同;
如设施的质保期在投标文件技术响应中表述为三年,但在提供的制造商的商品说明书中为一年。
3、低于本钱价的判断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价格可能低于其个别本钱的,应当需要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视为串通投标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第40条明确界定了六种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依据条例解释,“视为”是一种将具备不同客观外在表现的现象等同视之的立法技术,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视为”的结论并不是不可推翻和不可纠正。为防止适使用方法律错误,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视状况给予投标人澄清、说明的机会。
5、细微偏差补正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需要,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状况,并且补正这类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导致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需要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02
澄清、说明的启动主体
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是澄清、说明工作的启动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均无权启动澄清、说明事宜。同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任何个人也不可以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补正或者同意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补正。对于施工项目投标价格需要专业职员辅助清标的,清标职员应得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授权。清标结果仅作为评标委员会是不是启动澄清与说明、补正工作的参考。
03
澄清、说明启动的首要条件条件
当出现上述可以澄清、说明的情形时,并不是需要启动澄清、说明程序。对于投标文件中意思表示明确或者依据投标文件的上下文可以准确判断其含义的内容,评标委员会不能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只有评标委员会不可以准确知道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时,才能启动澄清、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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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说明的形式
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的公告和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回复均应使用书面形式。主要理由一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和第 38条规定,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状况下进行,且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不可以使用评标委员会与投标见面澄清方法;
二是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公告投标人有关澄清、说明的内容和需要,有益于准确传递信息,保证投标人准确把握;
三是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需要所作的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有约束力,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使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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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说明或补正禁止性需要
1、澄清、说明或补正公告中不可以出现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补正回话的内容。
2、不能同意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公告不能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为防止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泄露,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澄清说明文件直接发给相应投标人,而是应以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发出。使用电子招标方法的,在不泄露评标委员会名单的首要条件下,应通过电子评标系统由评标委员会直接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说明公告。
国信研究院
策划:国信研究院
供稿:孙占海